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丁良振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
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特殊规定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5 14:40)    点击:774

  

  案例:周通与妻子吴梅协议离婚,但两人都想要五岁的女儿。吴梅提出,自己因病以后无法再生育了,离婚后孩子应该跟自己。两人为离婚子女抚养权到法院。最终,法官考虑到吴梅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实际情况,判决离婚后孩子由吴梅抚养,周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。

  说明: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父母都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,都要求随自己生活的,对于有以下情况的,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: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;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,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;无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;子女随其生活,对子女成长有利,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丁良振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房产纠纷  公司法务  损害赔偿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丁良振律师,丁良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丁良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05496337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丁良振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济宁律师 | 济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丁良振律师主页,您是第32250位访客